2016年8月8日,深圳市政府出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要求,深圳市2020年度積分入戶于6月29日正式啟動,申報時間為6月24日至9月30日。2020年年度積分入戶指標數(shù)為人。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一、基本申請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基本申請條件的人員,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一)年齡男性在55周歲以下,女性在50周歲以下;
?。ǘ┏钟杏行У纳钲诮?jīng)濟特區(qū)居住證;
?。ㄈ碛猩钲谑泻戏óa(chǎn)權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賃住房)并依法按時參加深圳市社會養(yǎng)老保險年限均已滿5年;
?。ㄋ模┪磪⒓舆^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
二、申請條件有關說明
(一)關于基本申請條件核查和積分計算的時點說明。
申請人入戶條件核查及積分分值計算時點為本年度申請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二)關于擁有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的說明。
1.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的范圍。
經(jīng)我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登記確認的具備合法產(chǎn)權的住宅類房產(chǎn)。
2.擁有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的要求和時限。
以擁有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計算積分的,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本年度申請截止之日(2020年9月30日),申請人須至少擁有一套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
?。?)申請人應在當前或曾經(jīng)擁有(可為已轉讓、出售等情形)的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中,選擇一套擁有時間最長,且已滿5年的住房用于計算積分。
3.擁有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的權利份額說明。
申請人提交的當前擁有和用于計算積分的深圳市合法產(chǎn)權住房,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方可視為擁有:
?。?)申請人本人為房產(chǎn)權利人且權利份額≥50%;
?。?)申請人配偶為房產(chǎn)權利人且權利份額≥50%;
?。?)申請人本人和配偶同為同一房產(chǎn)權利人,且夫妻雙方擁有的權利份額之和≥50%。
4.申請人和配偶的婚姻登記時間。
凡以配偶(或本人與配偶共有)房產(chǎn)申請積分入戶的,申請人和配偶的婚姻登記時間須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0年9月30日婚姻仍在存續(xù)期內(nèi)。
?。ㄈ╆P于在深圳市租賃住房登記時間認定的說明。
申請人以租賃住房計算積分的,租賃時間以市住房和建設局核算認定的住房租賃登記時間為準。
申請人租住由市住房和建設局或各區(qū)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時間由市住房和建設局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進行核算認定。
?。ㄋ模╆P于深圳市社會養(yǎng)老保險繳交時間認定的說明。
本年度申請截止之日(2020年9月30日),申請人須仍在繳交深圳市社會養(yǎng)老保險(受疫情影響,已向市人社部門報備延期繳費,疫情期間繳費年限視為正常繳費)。申請人繳交深圳市社會養(yǎng)老保險有中斷的,其分值將在剔除中斷時間后再予累計計算,申請人補繳形成的參保時間不予計算。申請人在申請時需填報個人繳交社會養(yǎng)老保險相關信息。社會養(yǎng)老保險繳交時間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進行核算認定。
三、關于積分分值核算的有關說明
申請人的入戶總積分為穩(wěn)定居住、穩(wěn)定就業(yè)及誠信守法情況等指標的累計積分。各項積分指標計算時點均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
?。ㄒ唬┓€(wěn)定居住指標:包括在深自有住房和租賃住房兩種(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積分)。
1.在深擁有自有住房每滿1個月積1分;
2.在深合法租賃住房每滿1個月積0.2分;
?。ǘ┓€(wěn)定就業(yè)指標:依法按時繳交深圳市社會養(yǎng)老保險。
3.在深依法按時繳交社會養(yǎng)老保險每滿1個月積1.5分;
?。ㄈ┱\信守法指標:包括不良信用記錄;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刑事犯罪記錄;被強制戒毒或因吸毒被執(zhí)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記錄。
4.有不良信用記錄且還款(費、稅)逾期時長未滿90天,每存在一筆減15分(個人征信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核查的個人信用結果為準。申請人因逾期還款(費、稅)形成的不良信用記錄,在年度申請截止之日前還清欠款(費、稅)的,不納入減分。存在多類減分情況的,累計減分);
5.有不良信用記錄且還款(費、稅)逾期時長已滿90天,每存在一筆減30分(個人征信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核查的個人信用結果為準。申請人因逾期還款(費、稅)形成的不良信用記錄,在年度申請截止之日前還清欠款(費、稅)的,不納入減分。存在多類減分情況的,累計減分);
6.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減100分;
7.有刑事犯罪記錄,減200分;
8.有被強制戒毒或因吸毒被執(zhí)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記錄,減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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