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提供原件驗證,不收繳)。
2.本市戶籍居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明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可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
3.身份證不需要掛失,也不需要公告聲明遺失,掛失和公告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4.根據(jù)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5.當然公告聲明遺失的行為,可以做,是自愿的行為。
6.你現(xiàn)在的身份證和和丟失的身份證還是都能使用的,無法把丟失的注銷掉。兩者的區(qū)別是印在身份證表面的“簽發(f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