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戶口―新生兒入戶―政策外出生嬰兒入戶須知
一、入戶條件
政策外出生的嬰兒(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當日)以前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母親已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或父母雙方均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的;
2、2003年8月7日(含當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的;
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
深圳雙軍人婚生子女出生入戶指南
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父母戶籍地縣(區(qū))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決定書及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同時提供其他子女的戶籍資料;
5、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戶口還在外地市的,提供當?shù)嘏沙鏊鼍叩奈措S父或母入戶的證明。
三、辦理程序
1、嬰兒父母持以上入戶資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并如實填寫《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2、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后出具受理回執(zhí),逐級呈報分局、市局主管部門核準;
3、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報人父母持回執(zhí)、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