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引進人才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已辦理人事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直至該情形終止:
?。ㄒ唬┪窗匆?guī)定辦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ǘ┯萌藛挝坏幕拘畔l(fā)生變更未及時申報的;
(三)用人單位被申請破產的;
(四)逾期未申報引進人才計劃和人才統(tǒng)計信息的;
?。ㄎ澹┪匆婪{稅的;
(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ㄆ撸┯袊乐厍沸叫袨榈?;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員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引進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當年度人才引進業(yè)務,并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諕燹k理引進人才的;
?。ǘ┨峁┨摷俨牧系?;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擬引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xù),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誠信征信系統(tǒng),并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引進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峁┨摷俨牧系模?/p>
?。ǘ┯衅渌`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人事部門在引進人才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引進人員如屬超齡調入人員,用人單位須按規(guī)定為其補交超齡養(yǎng)老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引進人員的18周歲以下子女
(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以及出國
?。ň常┝魧W人員配偶可一同隨遷。
第三十七條機關、事業(yè)單位從市外錄
?。ㄆ福┯霉ぷ魅藛T需要辦理入戶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各區(qū)人事部門辦理用人單位引進市外在職人才的條件和程序,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8日起施行。《關于實施人事立戶登記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ㄉ钊税l(fā)[2001]9號)、《〈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若干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
?。ㄉ钊税l(fā)[2002]53號)、《深圳市人才引進個人申辦實施辦法》
(深人規(guī)[200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