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材料需提供豎向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現(xiàn)場打印的《入戶申請審批表》上簽名。
一、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16歲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證材料);
二、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父母離異,不需提供非法定撫養(yǎng)責任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國(境)外身份,收取國(境)外身份證明(如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證件不是中文簽發(fā)的,應附有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文書;
三、申請人《出生醫(yī)學證明》(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如申請人屬被投靠人收養(yǎng)子女,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收養(yǎng)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四、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被投靠人屬離異或再婚的,還須提供歷次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調(diào)解)書;喪偶的,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喪偶再婚的,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當?shù)毓?、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被投靠人遷入本市不滿兩周年的,須提供加蓋存檔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遷入本市的《招調(diào)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或《入戶申請表》、《計劃生育證明》復印件各1份;
(2)申請人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戶口未遷入高校集體戶)教育階段在校就讀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成年子女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3)申請人屬戶口已遷往學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應屆高校畢業(yè)生的,需提供遷移證或遷移證存根(蓋存檔單位戶口專用章復印件1份)及畢業(yè)證、報到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及學校出具的未就業(yè)證明;
(4)申請人屬被投靠人收養(yǎng)子女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收養(yǎng)子女的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5)申請人屬國外出生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子女的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6)申請人屬生父母未登記為合法夫妻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被投靠人須填寫《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
(7)申請人撫養(yǎng)權發(fā)生變更,須提供撫養(yǎng)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yǎng)權變更判決(民事調(diào)解)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