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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暾埲思半S遷人的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屬集體戶不需提供首頁);
?。ㄈ┥暾埲爽F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
未婚:不需提供;
已婚:提供結婚證(居民戶口簿“戶主或與戶主關系”欄可直接反映婚姻關系的,不需提供):
離異:提供離婚證或加蓋已生效章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欄已登記為“離異”的不需提供):如涉及未成年人戶口遷移,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
喪偶: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欄已登記為“喪偶”的不需提供。
?。ㄋ模┤鐢y帶未成年子女一并遷移,核驗《出生醫(yī)學證明》,屬收養(yǎng)的提供收養(yǎng)登記證明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居民戶口簿“戶主或與戶主關系”欄可直接反映雙方關系的,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