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靠非直系親屬落戶政策
各種類型投靠非直系親屬
?受理條件:
(1)申請人系不滿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2)(外)祖父母在本市無子女的,可以解決一名(外)孫子女;
(3)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區(qū)(青海省、西藏自治區(qū))工作職工的子女,因不適應當?shù)貧夂?,無法隨身撫養(yǎng),外省市無同等親屬投靠的;
(4)從事地質(zhì)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職工,單位無基地和托兒設施,子女無法隨身撫養(yǎng),外省市無同等親屬投靠的(目前在我局備案的單位: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國土資源部、中國冶金地質(zhì)勘查工程總公司);
(5)母親原系本市戶口,在國外或港、澳、臺留學、工作期間生育的子女,現(xiàn)母親未恢復本市戶口;
(6)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nóng)業(yè)戶口;
(7)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jīng)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2)申請人父母雙方單位人事部門證明;
(3)申請人及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父母由內(nèi)地調(diào)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適應當?shù)貧夂?,要求來京投?外)祖父母的,須提供當?shù)貐^(qū)、(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并由當?shù)嘏沙鏊C明子女父母籍貫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遷出的,須北京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出證明;
(5)申請人的父母從事地質(zhì)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來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動單位的部、局、大隊(處級)、小隊(科級)四級證明,證明要寫明父母具體工種、流動情況、有無生活基地和托兒設施;
(6)(外)祖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單位人事部門、街道、(鄉(xiāng))鎮(zhèn)出具子女情況證明或查檔證明;
(7)申請人父母在守島部隊、實驗基地和總參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將子女寄養(yǎng)在(外)祖父母處的,要有師級以上政治部門的證明;
(8)父、母在國外留學、工作期間生育的子女,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國外出生證明原件及翻譯件;持外國護照的,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確認國籍后申請辦理;母親戶口在京注銷證明;入戶地區(qū)(縣)、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證明;
(9)(外)祖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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