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上海積分入戶細則《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配偶隨調隨遷,包括:
(1)配偶隨調的,提供資料與申請人相同;
(2)配偶隨遷的,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無業(yè)(失業(yè))的相關證明;
(3)配偶暫不調滬的,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提供由引進人才和配偶雙方共同簽署的書面承諾證明;
(4)配偶已在滬的,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工作關系證明;
上海積分入戶細則留學生落戶1、根據(jù)《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回國前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回國后結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
2、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上海積分入戶細則手續(xù)。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后一并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戶后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xù)。
3、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證明、配偶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出生證明(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四)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五)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拓展資料】
上海積分入戶細則1、根據(jù)《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取得本市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yè)資格)證書的居轉戶人員,其配偶在本市有穩(wěn)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已辦理上海長期居住證的,可以同時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申請上海積分入戶細則的配偶,按照落戶上海人員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上海積分入戶;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xiàn)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2、高級職稱可以落戶上海
3、省部級獎勵可以落戶上海
投靠落戶上海(一)外省市人員(指農(nóng)業(yè)戶口和非農(nóng)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shù)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