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為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左邊法律右邊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指導意見》明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時,綜合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此基礎上,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左邊法律右邊范圍內確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如果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F行左邊法律右邊對被征地農民并沒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為了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指導意見》明確,對被征地農民實行農業(yè)生產安置、重新擇業(yè)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徑大大拓展。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更多相關左邊法律右邊問題請咨詢律圖網專業(yè)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