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積分落戶申報指導分值擬調整為110分
本報訊(記者雷風雨)從市發(fā)改委獲悉,市發(fā)改委組織市有關部門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本市積分落戶申報指導分值由140分調整為110分。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積分、落戶等條款,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至本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可將建議以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
據(jù)介紹,新修訂的《辦法》提出,積分落戶申報指導分值由140分調整為110分。申領過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的公民,來津居住的,且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憑居住證申領材料及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直接申領居住證,不再受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限制。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從事房屋租賃或者職業(yè)介紹的中介機構等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來流動人口信息,同時告知并協(xié)助外來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公民也可以通過網絡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申辦居住證簽注等業(yè)務。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居住證電子憑證。居住證電子憑證與實體證具有相同的使用效力。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機關注銷居住證。
此外,新修訂的《辦法》明示了違法違規(guī)與犯罪產生的負積分。5年內有提供虛假信息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或申辦積分落戶記錄的(包括虛假戶籍、學歷、專業(yè)、就業(yè)、住房、納稅證明、購房證明材料等),每條減30分;5年內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減100分;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申辦積分落戶的,取消用人單位3年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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