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轉戶的個稅審核,對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是如何要求的
今天的正題開始之前,先給大家分享一個讓局長印象深刻的案例:
某申請人的個稅單中有蘇州賣房的財產(chǎn)轉讓所得征稅記錄,人才中心審核稅單的時候專門去查了申請人是否有蘇州的社保,結果果然發(fā)現(xiàn)了申請人有一段時間同時在蘇州和上海兩地交了社保,最終退回了這個申請人的落戶申請。
社保與個稅是上海居轉戶落戶審核的兩個最硬的指標。
上海居轉戶對社保的繳納標準要求,并沒有在居轉戶辦法中寫得很明確,但是對個稅的要求確實明文規(guī)定寫得很清楚的: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之前也寫過專門的文章講解過“依法納稅”幾個字的深層次含義,并沒有字面上看起來這么簡單。
今天在這個話題的基礎上,結合居轉戶稅單審核過程中的一些要求,給大家做一次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相關知識的科普。
首先從稅率上來分,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可以分為三個大類:
第一類: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
第二類:經(jīng)營所得。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第三類:比例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通常來講,個稅交得越多,對國家貢獻越大。但是對于需要審核稅單的上海的引進類落戶而言,包括居轉戶、人才引進、留學生落戶這些通道,主要的審核標準都是針對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落戶稅單審核中最干凈的稅單,就是只有工資、薪金一個征稅項目,并且每個月只有一家單位報稅的稅單。
工資、薪金的納稅額當然是越高越好,如果個稅單中一旦出現(xiàn)了工資、薪金之外的征稅項目,比如勞務報酬所得、經(jīng)營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那就不是好事而是麻煩事了。
在個稅審核的過程中,除了正職單位(也就是社保繳納單位)的工資、薪金所得之外的征稅項目,人才中心都要求你有合理的解釋。
無論是非正職單位的工資薪金、業(yè)余兼職的勞務報酬、寫書投稿的稿費收入還是炒股投資的股息分紅,只要是稅單上有多余的項目,都要一一給出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