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學人員回國前,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制表)。留學人員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一聯(lián)的復印件貼在《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第一頁“CSC留學人員回國工作通知欄”的虛線框中,并帶回國內。
2、留學人員回國后首先應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由國內推選單位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在《提取保證金證明表》“留學人員國內推選單位審核意見欄”簽署意見并蓋章。
3、留學人員應按照《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中的要求認真填寫各項欄目并附交有關材料,并于回國后寄送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左邊法律右邊事務部。
4、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左邊法律右邊事務部審驗上述材料后,通知留學基金委專設的“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按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方式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