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件基本不變
1、注冊地址在上海
2、公司資金:
注冊資金在100W人民幣以上;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非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3、公司資質:
信譽良好,沒有任何征信問題,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存在違規(guī)違法情況的公司一般都過不了公司資質審核的,包括一些早期在落戶申請時被計入“黑名單”的企業(yè)。
注:可在企查查,天眼通查詢
如果公司總部在外地,本人在分公司上班,則需滿足的條件:
1、上級法人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上海分公司系非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上是無注冊資金。
2、勞動合同必須與上海分公司簽訂
3、社保及個稅必須由上海分公司繳納申報社保個稅
不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繳公司代繳,個稅必須由社保相匹配,不能因為總部是外地就將個稅申報在外地,必須由上海分公司在上海申報。
注:辦理落戶必須以公司為主體進行申請,所以留學生們在找工作時就一定要問清楚入職公司是否愿意配合你落戶,如果入職之后不能落戶,只能換工作。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以下學歷連續(xù)在同一家公司不間斷繳納半年1倍平均工資社?;鶖?/p>
(1)國內雙一流本科+世界500強碩士
(2)國內非雙一流本科+世界500強碩士
(3)國內雙一流本科+非世界500強碩士
(4)國外博士
(5)境外本碩連讀
(6)境外500強本科
(7)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蚩蒲袡C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注:不含國內余鏈爛大專起點本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在本科階段累計境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
本科境外學習時間不少于2年,碩士不少于半年
以下學歷連續(xù)在同一家公司不間斷繳納一年1.5倍平均工資社?;鶖?/p>
(1)國內非雙一流本科+非世界500強碩士
(2)境外非500強本科
(3)其他不符合半年一倍的學歷
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_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次新政策新增內容: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qū)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
例如寧波諾丁漢大學和西交利物浦大學這類學校,境外時間和學分不能低于總的50%。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2)其他必備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xù)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guī)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
本次政策更新重點:
1、回國后首份工作不在上海豎漏,但是之后在2年內到上海工作納稅,也是可以落戶的;
2、跟舊政相同,畢業(yè)后留在海外工作,最好提供工作證明和納稅證明;
3、關于待業(yè)時間問題,暫時無確切消息,我們猜測應該和舊政相同,結課后待業(yè)累計不能超過2年。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
4.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5.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喚源效期在3個月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
6.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報范圍。
7.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8.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9.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激勵條件(本次新政重點)
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科研機構等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yè)、跨國公司等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或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全職來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辦落戶。
左邊法律右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戶口登記?,F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fā)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