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留學生落戶,北京留學生落戶
根據(jù)《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取得的學歷學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攻讀博士學位,累計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辦學或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畢業(yè)生,累計留學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中央直屬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均指“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本科以上學歷,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本科以上學歷,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取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取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蚩蒲袡C構深造,做一年訪問學者。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要求,但在國(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
本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外國學士學位,不包括國內高校開辦本科、相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合作辦學、為國內計劃外招生轉學分等。本科階段累計留學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出國留學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合作辦學、國內計劃外招生轉學分等形式);對于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畢業(yè)生,既要取得國內學位,又要取得國外(海外)學位。
本款第五項所稱國(境)外學士學位為最高學位的,不包括國內專科起點本科、相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合作辦學國內計劃外招生及學分轉移等。且本科階段以外的累計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最高學歷為碩士學位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學位階段外累計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合作辦學、國內計劃外招生轉學分等形式)。
考入國(境)外大學后,如果有國內校區(qū)或分校的學習經(jīng)歷,在國外獲得的累計學習時間和學分一般不低于總學習時間和學分的50%;被國(境)外大學錄取后,如果通過暑假在國內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在國外獲得的累計學分一般不低于總學分的80%。
以國內“雙一流”高校名單為準。國外高水平大學參考《泰晤士報高等教育》、《美國新聞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排名世界大學學術排名公布的世界大學500強名單《上海排名世界大學學術排名》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準。
留學人員出國(境)學習取得學位的高校,以教育部頒發(fā)的外國學歷學位證書載明的頒發(fā)學位證書的機構名稱為準。
(2)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留學人員回國后應在2年內來本市繼續(xù)在本市工作,并依法與本市有關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原則上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繳費時限和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由系統(tǒng)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的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和其他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納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定。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急需、發(fā)揮重要作用、需要長期使用,并依法與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有效期為2年及以上,自網(wǎng)上受理之日起3個月及以上(如有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滿后方可提出申請);派出人員原則上不屬于招標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和本市現(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
6.沒有犯罪記錄,不適合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