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后辦理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等手續(xù)的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不予補辦。
一、辦理對象
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到日本正規(guī)高等學校、科研機構(gòu)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yè)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的各類留學人員,需在回國日期前30日內(nèi)到中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館)教育處(教育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二、辦理《證明》需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護照首頁(有照片頁)復印件。有效護照如曾辦理延期,還需提交延期頁復印件。
2、學位證明文件或進修研究證明文件,其中:
(1)留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yè)證書(「學位記」或「卒業(yè)証書」或「稱號授與書」),及學校出具的畢業(yè)證明書(「修了証明書」或「卒業(yè)証明書」、「學位取得証明書」);
如不能提供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需提交學校出具「學位取得見込証明書」或「卒業(yè)見込証明書」。
(2)從事科研或?qū)W術交流人員:學?;蜓芯繂挝怀鼍叩倪M修或研究證明。
(3)在國內(nèi)取得博士學位后赴日從事博士后研究人員需同時提交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和在日研究證明原件。
(4)中退者:退學證明書及在學證明書
3、留學人員赴日后簡歷.
三、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地點和時間
1.留學人員請根據(jù)所在領區(qū)到使(領)館教育處(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各領區(qū)劃分如下:
(1)東京領區(qū)
東京都、神奈川縣、千葉縣、愛知縣、崎玉縣、岐阜縣、福井縣、富山縣、石川縣、長野縣、山梨縣、靜岡縣、群馬縣、櫪木縣、茨城縣、宮城縣
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聯(lián)系電話:03-3643-0359/0188/0370;
地址:〒135-0023東京都江東區(qū)平野2-2-9
教育處地圖:
(2)大阪領區(qū)
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奈良縣、和歌山縣、滋賀縣、三重縣、愛媛縣、高知縣、德島縣、香川縣、廣島縣、島根縣、岡山縣、鳥取縣
駐大阪總領館教育組聯(lián)系電話:06-6821-2301
(3)福岡領區(qū)
福岡縣、佐賀縣、大分縣、熊本縣、鹿兒島縣、宮崎縣、沖繩縣、山口縣、長崎縣
駐福岡總領館教育室聯(lián)系電話:092-771-5635
(4)札幌領區(qū)
北海道、青森縣、秋田縣、巖手縣
駐札幌總領館教育室聯(lián)系電話:011-563-8991
(5)新潟領區(qū)
新潟縣、福島縣、山形縣
駐新潟總領館教育室聯(lián)系電話:025-228-8878
2.駐日本大使館教育處對外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時間:
每周一和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不對外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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