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若干規(guī)定
(1997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第一條為了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促進本市高新技術、支柱產業(yè)、重大工程和重大關鍵技術趕超國際先進水平,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重點對象是:高新技術、支柱產業(yè)、重大工程、新興產業(yè)等領域所急需的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在國際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內的帶頭人;擁有專利、發(fā)明或專有技術并屬國際領先水平或填補國內急需填補的空白項目的人員;為行政管理部門所需,適宜擔任顧問或從事咨詢工作的人員;在緊缺專業(yè)領域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
第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可通過我駐外辦事機構、海外華人社團等機構、組織,或通過各種工作領域和業(yè)務渠道,加強與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聯(lián)系,建立工作網絡,掌握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信息。
第四條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為本市建設服務的方式包括:
(一)聘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擔任高新技術、支柱產業(yè)、重大工程、新興產業(yè)等單位和項目的高級職務;
(二)聘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擔任行政管理部門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三)邀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咨詢;
(四)邀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在高新技術或新型學科領域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五)聘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在海外的本市企業(yè)、機構工作;
(六)由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在海外將他們學到的知識、掌握的技術、取得的專利、積累的經驗和研究的成果等為上海服務;
(七)由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chuàng)辦獨資或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yè)。
第五條對高新技術、支柱產業(yè)、重大工程和新興產業(yè)等單位和項目,應當注重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并列出專項經費保證其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應當留出部分資金用于再引進。
第六條高科技園區(qū)應當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創(chuàng)辦高科技企業(yè)提供有關創(chuàng)辦企業(yè)、進出口代理、商務、公用事業(yè)、勞動人事等方面的服務。
第七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報酬,可根據其在本市所任職務和本人的專業(yè)水平,參照其在國外的工資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xié)商,從優(yōu)確定,并隨本人職務和工作情況的變動作相應調整。
第八條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結合報酬情況與本人協(xié)商解決??梢杂善赣脝挝灰院霞s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貨幣化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
第九條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家屬安置、子女入托入學、醫(yī)療服務、再次出入境和購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優(yōu)惠條件和便利。
第十條設立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專項資金,重點資助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
專項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和其他渠道籌集,具體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
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創(chuàng)辦的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高科技項目,可根據需要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十一條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酌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由市人事局負責制定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同時組織對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的信息綜合與分析、資格認定和引進后的效益評估等,承擔有關的咨詢、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