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政部等六部門近日聯(lián)合出臺的指導意見,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在內的20項證明,被明確不應由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
在今年之前,上海的人才引進、居轉戶落戶申請一直要求戶籍地和上海居住地的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而這項證明通常都要求居委會先出具證明,再到街道鄉(xiāng)鎮(zhèn)的計生部門加蓋公章。
如果居委會不再開具婚育證明,那么申請上海落戶時怎么提供相關材料呢?
不用擔心,從今年開始,上海的落戶申請材料中,人社局已不再要求提供計生證明,改為提供個人承諾。也就是用個人承諾書代替了計生證明作為審核材料。
結合這次民政部的指導意見,估計是相關部門去年就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不再要求該項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需提交計生證明只是簡化了申請材料,違反計生政策一票否決的規(guī)定一直沒變。
再強調一點,如果是2016年之前出生的二胎,在派出所辦理準遷證的環(huán)節(jié),公安部門依然要求提供縣級或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無違反計生政策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