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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細則什么時候出臺?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為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來滬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辦理居住登記,并領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住宿旅館的,住宿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細則什么時候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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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來滬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辦理居住登記,并領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下列來滬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chuàng)業(yè)的境內引進人才,以及引進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穩(wěn)定就業(yè)和穩(wěn)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yè)人員;

  

(三)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來滬人員;就讀于本市大、中專院校,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的人員,以及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證件類別)

  

上海市居住證件包括《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上海市居住證》,是具有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電路卡。

  

第四條(有效期)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引進人才申領有效期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證》,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聘用或勞動合同有效期。

  

第五條(證件功能)

  

居住證件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是辦理就業(yè)等的憑證。

  

《上海市居住證》用于辦理或者查詢衛(wèi)生防疫、人口和計劃生育、接受教育、就業(y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和信息。

  

第六條(職責分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部門是居住證件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居住證件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衛(wèi)生、教育等部門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各受理點負責承辦居住證件的受理和發(fā)放工作。

  

第七條(受理、登記、發(fā)放機構)

  

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各街道、鎮(zhèn)(鄉(xiāng))社區(qū)事務受理中心設立居住登記窗口(以下簡稱受理點),具體承擔《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請受理、登記和發(fā)放。市和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可以具體承擔境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和發(fā)放。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當場發(fā)放;《上海市居住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

  

第八條(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所需材料)

  

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第九條(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所需材料)

  

(一)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4、18-49周歲的申領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5、本市街道、鎮(zhèn)(鄉(xiāng))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關人員還應當提供其他材料:

  

1、境內人才

  

(1)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yè)技術證書或能力業(yè)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業(yè)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職業(yè)能力認定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

  

(2)期限為6個月以上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在滬投資創(chuàng)業(yè)的申請人,提交投資或者開業(yè)的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境內人才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其子女須提供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2、來滬從業(yè)人員

  

(1)本市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就業(yè)登記證明,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聘用(勞動)合同,參加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還須提供特種崗位上崗證書。

  

(2)投資開業(yè)或個體經營者提供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和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

  

3、來滬投靠、就讀人員

  

(1)屬于夫妻投靠的,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須提供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2)來滬就讀的,須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fā)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3)來滬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須提供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條(受理)

  

受理點對來滬人員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或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應當指導申領人填寫《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確認簽字,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補齊材料。

  

對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且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收取押金、拍照后,當場發(fā)給《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且材料齊全的,受理點出具受理憑證,收取證件工本費、拍照后將有關材料提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核定)

  

區(qū)(縣)相關部門在收到申領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材料的核定。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部門應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向制證單位發(fā)出制證指令;對不符合申領要求的,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由受理點告知申領人。

  

第十二條(制證)

  

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根據(jù)制證指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居住證件由公安部門簽發(fā)。

  

第十三條(領證)

  

申請人持受理憑證到受理點領證。

  

第十四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住所、就業(yè)等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現(xiàn)居住地受理點辦理信息變更。受理點應當將變更信息提交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由各相關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五條(續(xù)簽)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后不再續(xù)簽,持證人應當提供有關材料重新辦理。

  

《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續(xù)簽的,本人應當于有效期滿前10日之內,向居住地受理點提供有關材料辦理續(xù)簽。

  

第十六條(換領)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上海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申領條件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點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的材料申請換領《上海市居住證》。

  

第十七條(掛失、解掛)

  

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掛失(〉或書面掛失等方式向受理點辦理掛失手續(xù)。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找回居住證件且未辦理補辦手續(xù)的,應當辦理解除掛失手續(xù)。

  

第十八條(補辦)

  

證件損毀的或證件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xù)后30日內未找回的,可申請補辦,并繳納補證工本費或押金。

  

第十九條(相關待遇)

  

持證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注銷)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注銷,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注銷相關信息。已被注銷相關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證》,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況發(fā)生變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綜合保險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證》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或者持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持證人信息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違規(guī)處罰)

  

有違反《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行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規(guī)定)

  

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凡已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的來滬人員,其暫住登記、暫住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xù)在本市居住的,應按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證件費用)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免費辦理,須交付IC卡押金。來滬人員離開本市時應到居住地受理點,憑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退證手續(xù),交還原卡,受理點退還押金。

  

《上海市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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