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