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歲以下,不含55周歲)學歷者,含國外、合作辦學取得同等學歷并經(jīng)教育部或使領館認定的,可享受“先落戶、后就業(yè)”政策;
(二)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ǎng)、浙里辦“APP”或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或地(市)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核準后,再予辦理。
(三)所需材料:
1.遷移人員的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1份;
2.畢業(yè)證書,如是國(境)外畢業(yè)的大學生提供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證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1份;
3.落戶地材料:
(1)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產(chǎn)證,原件1份,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需提供所有產(chǎn)權人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已有戶口簿的需提供戶口簿;(落本人住房需提供)
(2)在市區(qū)無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場蓋章的同意落戶證明或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原件1份;(掛靠單位或人才市場需提供)
(3)在市區(qū)無房的,親友同意落戶聲明(戶主簽字同意)及其房產(chǎn)證原件1份,擬落戶地戶口簿原件1份;(掛靠親友需提供)
(4)本人或配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1份;(落戶公共租賃房需提供)
(5)本人或配偶直管公房租賃證,原件1份;(落戶直管公房需提供);
(6)結婚證,原件1份;(隨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7)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1份;(隨遷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8)收養(yǎng)證,原件1份;(隨遷收養(yǎng)子女的需提供)
(9)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原件1份;(離異隨遷未成年子女(民政辦理)需提供)
(10)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原件1份。(離異隨遷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辦理)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