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上海市政府《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第二條之規(guī)定,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后的戶籍夫妻投靠,分為以下3種類型: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yè)戶口和非農業(yè)戶口的無業(yè)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shù)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