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上海市近年來發(fā)展的進一步加快,上海市的工程建設數(shù)量也越來越多。在賠償拆遷費用的同時,拆遷戶的戶口問題也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那么,2017上海農村拆遷后戶口有變化嗎?為了解決您的疑問,贏了網小編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上海農村房屋征收
當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據(jù)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其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可見,從左邊法律右邊的層面上講,城市產權房的補償依據(jù)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戶口沒有關系。
實踐中,對于房屋面積小但是人口多的情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奔矗徽魇杖朔献》勘U蠗l件的,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的形式解決居住問題。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guī)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折算公式為: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shù)。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shù)×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第四十四條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