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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姓名辦理條件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學名;
(2)因父母離異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養(yǎng)關系成立更名;
(5)因收養(yǎng)關系終止恢復收養(yǎng)前姓氏;
(6)同?;蛲鄬W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養(yǎng)人、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申報。離婚后子女申請更名的,須經(jīng)親生父母雙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請隨繼父(母)姓的,須經(jīng)親生父母和繼父(母)同意。
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體字更改為簡化字;
(2)隨父或隨母姓(含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3)恢復原戶籍登記機關登記并使用過的姓名;
(4)因收養(yǎng)關系成立更名;
(5)因收養(yǎng)關系終止恢復收養(yǎng)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戶口遷入成都市大中專院學生集體戶的,不得申請變更姓名。
二、變更姓名辦理材料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準備以下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申請表應由父母雙方簽字。父母離婚的,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如一方不能到場的,由公證機關出具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
(2)父母雙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3)父母雙方兩本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4)父母親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5)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6)收養(yǎng)證或解除收養(yǎng)證明(收養(yǎng)或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7)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根據(jù)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變更姓名準備以下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
(4)國有單位人員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非國有單位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yè)人員出具無職業(yè)證明(含待業(yè)證、失業(yè)證、下崗證);(原件和復印件);
(5)親屬關系證明(隨父或隨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6)原戶籍登記機關證明(恢復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養(yǎng)證或解除收養(yǎng)證明(收養(yǎng)或解除收養(yǎng)關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8)縣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出具出家或還俗的證明(出家或還俗的人員出具)(原件和復印件);
(9)根據(jù)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變更姓名辦理地點
準備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區(qū)(市)縣公安局辦證中心現(xiàn)場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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