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上海公安公布《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全文,規(guī)定對上海戶口管理問題做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明確劃定了可遷入房屋戶口的親屬范圍,并明確房產交易后,現(xiàn)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qū)公共戶。
《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明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父母關系的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父母關系的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以該房屋為實際居住地的,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產有多個權利人的,權利人之外的人員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應當經全部權利人同意。
第三十二條則明確,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fā)生轉移,現(xiàn)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qū)公共戶。
此外,《規(guī)定》還對近年來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況下的戶籍問題進行了明確。
其中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親或者母親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其在澳門、臺灣地區(qū)或者國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門、臺灣居民身份或者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入境后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父親或者母親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其在國外生育、未取得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入境的年滿十六周歲的子女,依照本市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申報出生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ㄒ唬┓腔樯鷭雰弘S生父申報出生登記的;
?。ǘo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yī)學證明》的;
?。ㄈ冻錾t(y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母信息與申報出生登記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四)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
(五)嬰兒出生在國(境)外,出生證明未經中國駐該國(地區(qū))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lián)絡部門認證的;
(六)嬰兒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國(境)外且生育檔案材料真實性明顯存疑的;
?。ㄆ撸雰撼錾闆r不符合常理,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確定生育事實的。
此外,上海市公安部門還針對此次修訂的多個問題進行了解答。
為什么要修訂《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自2000年制定以來,分別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的實施對促進人口的合理流動,提升政府部門的社會管理效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常住戶口管理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guī)定》的內容相對滯后,無法提供系統(tǒng)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撐。
常住戶口的登記原則是什么?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應當按照“先家庭戶口,后單位集體戶口或者部隊集體戶口,再社區(qū)公共戶口”的順序登記常住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
嬰兒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登記按照隨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戶的原則,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同時,對于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哪些情況需要注銷戶口?
四種情況需要注銷戶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應征入伍或者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三是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地區(qū)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籍的。同時,對于拒絕注銷戶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辦理注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經可以依職權注銷其戶口。
注銷戶口的原本市學生集體戶人員恢復戶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戶條件的怎么辦?
注銷戶口的原本市學生集體戶人員恢復戶口后,對于不符合落戶本市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直接將其戶口遷出,并開具《戶口遷移證》。
非親屬間戶口可以遷移嗎?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父母關系,以該房屋為實際居住地的,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房屋買賣后,上家戶口不肯遷出怎么辦?
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買賣已發(fā)生轉移,現(xiàn)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入社區(qū)公共戶。
單位集體戶口、部隊集體戶口、社區(qū)公共戶口人員如何證明本人的戶籍信息?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集體戶口、部隊集體戶口、社區(qū)公共戶口人員簽發(fā)個人戶口卡,憑個人戶口卡可以辦理相關社會事務。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開具戶籍證明?
難以用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證明的下列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開具戶籍證明:一是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五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二是注銷戶口證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現(xiàn)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戶口事項;三是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的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在擁軍優(yōu)屬方面有什么新舉措?
駐滬部隊現(xiàn)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經市公安局審批落戶本市的,經部隊同意,可以在符合國家規(guī)劃的駐滬部隊公寓房、經濟適用房,申請設立家庭戶,并經公安機關審批后可以遷入該戶。
來源:上觀新聞
法治上海綜合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