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商品房系買房人自行出資購買來的,因其并未享受過國家或單位的福利待遇,故一般不屬于福利房。但如果買房時曾享受過單位住房補貼,它的性質是否有所改變呢?這種情況下還能否作為其他公房的同住人,二次享受公房動遷利益呢?
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居民朋友會發(fā)出這樣的疑問:“方律師,XXX買房時拿了單位的住房補貼,屬于他處有房,不能讓他分到動遷款?!?/p>
面對這樣的問題,從我們專業(yè)律師的角度出發(fā),并非買房時享受了福利,這套房子就一定屬于平常所說的福利房。因為單位補貼購房的金額是有講究的,并不能一概而論。
具體而言,根據(jù)上海高院2004年3號文,只有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由單位補貼購買的情況下,才屬于他處有房里的“福利房”。
我們首先來弄清楚這么一個問題,那就是為什么會有單位住房補貼?
一般來說,住房補貼是單位不再直接給職工分房之后,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給職工發(fā)放的一種補助,實質上更像是單位對職工的一種關懷。雖具體補貼數(shù)額根據(jù)不同年份、不同單位會有所浮動,但總體而言金額通常并不會很高。當然了,和同年份商品房房價之間的差距往往還是比較大的。
到底能差多少呢?我接下來拿老張家的一個真實案例給大家舉個例子。
2016年,老張在浦東宣橋買了套二手房。按照當時的房價,66平米的二手房價值95.5萬元。2016年開始,老張單位每年給老張發(fā)放住房補貼,至2019年共發(fā)放9.8萬元,大約是房價的10%。當然了,這還只是二手房,如果是新房的話,差距可能還要更大一些。
通過這個對比大家就能比較直觀地看出來,一般情況下,單位的住房補貼遠遠達不到商品房房款的50%,也就不滿足2004年3號文中規(guī)定的福利房條件,不屬于他處有房。因此,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仍然可以當公房的同住人。
不過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雖然認為具備同住人資格,但具體份額可能會適當減少。原因有二:
一是因為購買商品房后,本身對公房的居住需求有所減少;
二是雖住房補貼數(shù)額不高,但也畢竟屬于享受了一定程度的單位福利,部分情況下法院也會因此判決適當少分。
(注:本文案例僅供參考,不可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