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材料
材料說明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
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或從公安門戶網站下載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房屋有效權證”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1、《上海市房地產權證》;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3、《房屋所有權證》;
4、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房屋憑證,如《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明確產權歸屬的法院判決書等
3、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yè)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全體產權繼承人的書面同意;
2、擬落戶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yè)戶戶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yè)戶戶主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戶內全體戶籍人員的書面同意。
3、“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業(yè)戶戶主”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出具監(jiān)護意見書,并提供監(jiān)護人的關系憑證(即:法院宣告或監(jiān)護公證或其他有效監(jiān)護憑證)。
4、委托他人辦理的,可以律師委托,或公證委托。公證委托的應提供:委托公證書(寫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yè)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遷滬落戶的,還需附審批落戶檔案
6、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
7、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是指:
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2、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
3、離異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xié)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8、隨遷子女的出生憑證
1、《出生醫(yī)學證明》;
2、隨遷子女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須提供母親產前醫(yī)院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3、無法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及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等原始資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虛作假嫌疑及與事實或常理不符的,則須提供親子鑒定
9、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憑證
1、提供獨生子女證件或準予再生育憑證(不能提供獨生子女證件或提供的證件內容不實,則須提供獨生子女審批表原始存檔資料復印件;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準予生育證明》);
2、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及是否符合當?shù)赜媱澤?guī)定的認定證明
10、申請人在戶籍地的無業(yè)憑證或退休憑證(申請人系農業(yè)戶口人員的除外)
1、“無業(yè)憑證”是指申請人戶籍地勞動就業(yè)部門出具的《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或《失業(yè)證》或《待業(yè)證》等有效憑證,以及社會(養(yǎng)老)保險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在當?shù)厥欠窭U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證明;
2、“退休憑證”是指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社會(養(yǎng)老)保險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是否享受當?shù)厣鐣B(yǎng)老保險的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的相關憑證
夫妻一方系少數(shù)民族證明材料
戶籍地區(qū)(縣)以上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本市居民系少數(shù)民族的可不提供);
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身份證明材料
1、申請人系歸僑的,須提供夫妻一方戶籍地區(qū)(縣)以上僑務部門出具的《歸僑證》、《歸僑身份確認申請(登記)表》;
2、申請人系歸僑、華僑子女的,須提供與歸僑、華僑父母的關系憑證及父(母)《華僑回國定居落戶審核意見表》
投靠本市殘疾居民的材料
申請人配偶的《殘疾證》、本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出具的《申報常住戶口審核表》
知青、支內人員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
1、申請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jù);
2、支內、知青人員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全戶戶籍資料;
3、知青子女與父母關系的有效憑證
1、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jù)主要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1)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或者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等;
(2)錄取通知書;
(3)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區(qū)(縣)檔案館、街道勞動保障檔案部門存檔的《在外省區(qū)工作的原上海城鎮(zhèn)下鄉(xiāng)知(支)青子女來滬就讀入戶審批表》和《戶口摘錄表》等審批材料。
2、“申請人與父母關系的有效憑證”主要指:
(1)《出生醫(yī)學證明》;
(2)申請人出生在外省市的,還須提供其母親產前醫(yī)院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3)無法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及其母親產前醫(yī)院檢查、分娩記錄、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或所提供的憑證存在有弄虛作假嫌疑及與事實或常理不符的,則須提供親子鑒定
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材料
1、申請人配偶死亡后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在配偶注銷戶口地派出所辦理申請的除外);
投靠本市傷殘軍人的材料
1、本市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海市革命傷殘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報常住戶口審核表》;
2、申請人配偶的《殘疾軍人證》
說明:
(一)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請人、受理民警雙方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該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二)申請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錯、重號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重新編碼后再申報。
(三)申請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申請人系重戶口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注銷其重戶口后再申請。
(四)被批準戶口遷滬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五)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非法報入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戶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左邊法律右邊責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滬審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標限制,故您的申請可能會因指標等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答復您的申請結果,我們會以告知單的形式告知您輪候進滬,敬請諒解。
(七)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后,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