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上調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標準由原戶月人均480元提高至528元,市轄區(qū)農村低保標準由原戶年人均3420元提高至4100元,三縣農村低保標準由原戶年人均3180元提高至3818元。
據了解,目前,蚌埠市共計保障城鄉(xiāng)低保對象7.3萬戶、12.3萬人。此次低保調整,也是我市自2014年以來第三次提高城鄉(xiāng)低保標準。除城鄉(xiāng)低保標準上調,我市農村五保供養(yǎng)基本生活標準也得到提高,具體為:分散供養(yǎng)標準由原年人均不低于3600元提高至不低于542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年人均不低于3960元;集中供養(yǎng)標準由原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提高至不低于806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年人均不低于6600元。
據介紹,目前蚌埠市共有城鄉(xiāng)低保戶12.6萬余人,其中城市低保戶3.84萬人,農村低保戶8.78萬人。今年1月份,該市共發(fā)放城鄉(xiāng)低保資金4483萬元,發(fā)放農村五保供養(yǎng)資金871萬元。其中低保、五保調標共增發(fā)資金657萬元。
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首要前提條件:
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其余基本條件: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yè)戶口,配偶和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qū)縣農業(yè)戶口,并在現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qū)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
哪些人沒有資格獲取低保?
具備正常的勞動能力,因懶惰、賭博等不良行為導致貧困,沒有生活來源的;
依靠村干部等各種關系獲得低保領取資格的;
采取各種手段,編造個人收入情況,騙取低保的;
存在與其身份不符的高消費行為的;
以各種非理由拒絕接受對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實調查的;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yǎng)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鄉(xiāng)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102號)精神,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標準由原戶月人均528元提高至555元,市轄區(qū)農村低保標準由原戶年人均4100元提高至4428元,三縣農村低保標準由原戶年人均3818元提高至4428元;全市農村五保分散供養(yǎng)基本生活標準由原戶年人均不低于5420元提高至不低于628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年人均不低于4820元,全市農村五保集中供養(yǎng)基本生活標準由原戶年人均不低于8060元提高至不低于842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年人均不低于6960元。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