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2個月以內工資補貼全額發(fā)
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機關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警銜津貼,事業(yè)單位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等)和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個別市縣事業(yè)單位津貼補貼仍為崗位津貼、績效獎金)等福利性補貼全額計發(fā)。
病假2至6個月第3個月起扣發(fā)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fā),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fā);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fā),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的事業(yè)單位崗位津貼按80%計發(fā),績效獎金按5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和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fā),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fā)。
病假超過6個月年終獎金停發(fā)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fā),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fā),工作性津貼停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fā),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fā),工作性津貼停發(fā)。
年度內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稱職(或合格)及以上檔次,年終一次性獎金停發(fā)。
能上班卻病休1年辭退或解聘處理
因病休假連續(xù)2個月或1年內累計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須經當地機關事業(yè)單位醫(yī)務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根據鑒定情況作如下處理:經醫(yī)務工作能力鑒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3個月或第7個月起,停發(fā)工資和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的,按辭退或解除聘用處理。
確認喪失工作能力辦退休(職)手續(xù)
經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退休(職)手續(xù)。經鑒定因病不能恢復工作,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xù)休病假;經兩次鑒定均達到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辦理退休(職)手續(xù)。
病假期間“撈外塊”停發(fā)一切工資福利
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為由長期脫崗,不得在病假期間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停止病假期間一切工資福利待遇。實施績效工資、休寒暑假及季節(jié)性生產事業(yè)單位,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及津貼補貼按各單位制定的考核分配辦法執(zhí)行。各單位應嚴格請、銷假手續(xù),及時到各級政府人社部門辦理病假工資待遇審批。